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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常立茂与常立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茂,常立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常立茂,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吴秀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常立胜,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立茂与被告常立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立茂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立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立茂撤回对被告常立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