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红被告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翟某某,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原、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