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红被告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翟某某,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原、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