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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农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和某某,女,1988年1月25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负责人杨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80年5月12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5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职工郭某驾驶车在人民西路金诺酒店前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与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她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和士越医药费2591.72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16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1471元,护理费299元,交通费30元,车损265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本案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车损14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开武县支行赔偿原告和某某各项损失2465元(其中医药费2591.72元含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16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1471元,护理费299元,交通费30元,车损265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宇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