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原告袁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雷、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原、被告在合肥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因婚前未进行医检,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XX。从2006年至2009年,花了很多钱医治均无效果。双方至今无子女。××已造成原告经济困难。原告父母忧心忡忡,已家无宁日。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青春损失费50000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恋爱时,双方父母均不同意。被告说服了自己的父母。××××年××月原、被告结婚。原、被告并非草率结婚。被告不是XX。2009年9月被告怀孕了,因怀了双胞胎,一个孕在宫内,一个孕在宫外。宫内小孩流掉了。输卵管由原告签字同意被切除了。原、被告的感情很深,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被告在合肥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双方至今无子女。从恋爱到结婚,双方总体感情较好。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因婚后未生育子女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日后双方真诚相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