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玄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叶桂荣招摇撞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玄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桂荣,男。2011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桂荣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桂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叶桂荣谎称其是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XX东,以可以帮助李某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在本市骗得李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2384元的财物。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相关书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桂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桂荣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叶桂荣谎称其是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XX东,以可以帮助李某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在本市珠江路等地多次骗取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及中华牌香烟11条(价值人民币7480元)、黄鹤楼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9054元)、酷派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350元)。以上,被告人叶桂荣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384元。另查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及酷派牌移动电话1部,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桂荣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桂荣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桂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叶桂荣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桂荣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桂荣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二、责令退赔剩余赃款人民币35034元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