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与李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李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8339-3),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米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何骏,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陈金林,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