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银权与胡戴、胡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1,胡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号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某1,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某2,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1、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1、胡某2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1、胡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