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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良华与黄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陈良华。被告黄亚旺。原告陈良华诉被告黄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亚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华诉称:1999年11月20日,被告黄亚旺因建官地小学工程,向原告陈良华购买钢材、水泥,共欠原告陈良华货款7021元,被告黄亚旺出具《欠据》给原告陈良华,同意于2000年3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但经原告陈良华多次追收,被告黄亚旺拒绝付款。2010年10月16日,原告陈良华向被告黄亚旺追款,被告黄亚旺出具《欠款人说明证明书》,向原告陈良华保证,只要上级拨款来就付款给原告陈良华,但时至今日,被告黄亚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亚旺支付货款7021元,利息5000元,人工追款费3000元,以上共计15021元给原告陈良华。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黄亚旺承担。被告黄亚旺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亚旺于1999年11月20日购买原告陈良华的钢材、水泥,经结算,被告黄亚旺共欠原告陈良华的货款7021元。结算时,被告黄亚旺出具《欠据》给原告陈良华,同意定于2000年3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若超期按欠款总额每天罚款10%结算到付清欠款为止。若去追欠款每次人工费15元。但经原告陈良华多次追收,被告黄亚旺至今分文未付,致成纠纷。以上事实,有《欠据》、《欠款说明证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亚旺于1999年11月20日购买原告陈良华的钢材、水泥,共欠原告陈良华的货款7021元,至今仍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陈良华起诉要求被告黄亚旺支付货款7021元及该款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利息应从200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陈良华请求被告支付人工追款费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亚旺支付货款7021元给原告陈良华。二、被告黄亚旺支付货款7021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0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给原告陈良华。三、驳回原告陈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的款项限被告黄亚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陈良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被告黄亚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