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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郭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张桂芳,女,住永吉县。被告郭龙,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