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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与朱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朱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松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下仓镇下仓街法定代表人:陈克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权,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宿松县华阳河农场职工,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兵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东华,被告朱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发松政(淡)养证[XXXX]第XX号水域滩涂使用证,依法确立原告享有黄湖水域滩涂178000亩使用权,时间自2004年6月1日至2054年5月31日止。但被告朱权未经原告许可,强行侵占黄湖水域东南边滩涂800余亩从事经营,并在其侵占的滩涂四周加筑堤坝,侵害原告利益。原告多次劝阻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铲除其已修筑的堤坝。被告朱权辩称,被告并没有侵占原告的滩涂,故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请。经审理查明,2004年,宿松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松政(淡)养证[XXXX]第XX号水域滩涂使用证,由原告使用黄湖178000亩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其四至为:东从羊角山头往南沿湖岸线经螺丝蛆至杨林闸,西至黄湖大坝,南从杨林闸往西沿湖岸线至黄湖大坝南端,北从黄湖大坝北端沿下仓埠、七里圩至长河渡口西沿岸线……。时间自2004年6月1日至2054年5月31日。之后原告即在此从事经营。2007年被告朱权未经原告许可,在黄湖东南湖岸线内滩涂种植作物,种植面积800余亩。原告劝阻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宿松县人民政府松政(淡)养证[XXXX]第XX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自宿松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黄湖水域、滩涂178000亩的生产经营权,被告朱权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从事种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权立即停止对原告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水域、滩涂的侵害,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朱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