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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秀和与刘忠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和,刘忠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秀和,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忠好,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李秀和与被告刘忠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和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和以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和负担。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牟晓波审判员  陶成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