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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培林,西安市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永辉,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