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张务汉、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张务汉;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王爱芹,女,汉族,1977年8月5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张务汉,男,汉族,1967年3月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95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号。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保字第115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被告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鲁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陈由萍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莹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