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法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法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揭阳市人,现住普宁市。被告唐某,男,汉族,惠来县东埔农场人,现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增光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审判员 杨光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