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荣开平与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开平,王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荣开平。委托代理人万祥春,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原告荣开平诉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开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开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开平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审 判 员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