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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雍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1)灞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雍某,三棵树超市收银员。被告金某,现羁押于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六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