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雍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1)灞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雍某,三棵树超市收银员。被告金某,现羁押于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六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