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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统海与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统海;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67号申请人:石统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善明,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申请人石统海与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统海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的村庄社区门头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在开发区赵刘林社区门头房800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