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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少宾与张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少宾;张少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少宾,农民。被告张少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开。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宾诉被告张少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宾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王剑珑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