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288-2号刘海申请执行梁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梁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被执行人:梁家东。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梁家东买卖合同一案,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家东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至本院(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杭州路分理处,账号:02270104000348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益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