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被告乔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