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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利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利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宇,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利立,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利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诉讼保全费1184元,两项合计2663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