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西敏、孙杰南等与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盛月勤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9-1号原告:孙西敏。原告:孙杰南。原告:赵永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向阳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盛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和平。系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月勤,又名盛月琴。委托代理人:盛梅,企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与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盛月勤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路南侧的618.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东邻向阳商城、南邻屈华让、王如俊、西邻向阳院路、北邻向阳路,为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取得的地号为213000040119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由提供赵永德的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苏学田的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孙杰南的房权证皖涡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路南侧的618.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东邻向阳商城、南邻屈华让、王如俊、西邻向阳院路、北邻向阳路,为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取得的地号为213000040119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二、查封赵永德的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苏学田的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孙杰南的房权证皖涡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