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玉霞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徐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水晶岛。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玉霞,1966年7月23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玉霞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重裁字(2007)第5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4817.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霞达成协议书,且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重裁字(2007)第55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