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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永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华,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31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华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7月份至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永华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张某、刘某、田某、林某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豆芽街其住房内,以硬牌牌九“调黄龙”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刘某、田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永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华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犯罪工具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王永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永华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用的硬牌牌九一副(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