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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奎兵与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奎兵;李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枣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奎兵,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德军(生),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奎兵诉被告李德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皮毛生意期间,购买了原告价值23296元的兔皮褥子,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296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23296元分四年还清,前三年的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余额8296元于第四年还清;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树梅审 判 员  马春光人民陪审员  李 钢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户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