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奎兵与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奎兵;李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枣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奎兵,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德军(生),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奎兵诉被告李德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皮毛生意期间,购买了原告价值23296元的兔皮褥子,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296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23296元分四年还清,前三年的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余额8296元于第四年还清;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树梅审 判 员 马春光人民陪审员 李 钢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户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