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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伍德明,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80000元、利息人民币442800元及损失赔偿;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黄海阔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保全了伍德明名下位于珠海市××商业步行街××、××、××、××、××、××单元××房、××房、××房、××单元××房、××房,并委托珠海和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其中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1号由杨英伟(身份证号:)人民币60.5万元竞得;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02号由蔡焕佳(身份证号:)人民币67万元竞得;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20号由蔡焕佳(身份证号:)人民币64.5万元竞得;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43号由陈子惠(身份证号:)人民币16.2万元竞得;夏美路161号5栋1单元102房由彭仲景(身份证号:)人民币30.8万元竞得;夏美路161号5栋2单元103房由陈子惠(身份证号:)人民币33.5万元竞得,上述买受人均将拍卖款全额汇入本院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拍卖程序合法,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1号归杨英伟(身份证号:)所有;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02号归蔡焕佳(身份证号:)所有;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20号归蔡焕佳(身份证号:)所有;珠海市南厦商业步行街143号归陈子惠(身份证号:)所有;珠海市夏美路161号5栋1单元102房归彭仲景(身份证号:)所有;珠海市夏美路161号5栋2单元103房归陈子惠(身份证号:)所有;二、所有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效力消灭;三、注销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四、买受人杨英伟(身份证号:)、蔡焕佳(身份证号:)、陈子惠(身份证号:)、彭仲景(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