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新与被告马维林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新,马维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宋建新,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维林,男,现年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马维林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新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新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建新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