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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尉某某与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尉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王某某。被告: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姚卫国、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对被告干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