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尉某某与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尉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王某某。被告: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姚卫国、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对被告干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