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穆广志与被告赵新平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广志,赵新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170号原告:穆广志。委托代理人:胡正印。被告:赵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广志与被告赵新平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广志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穆广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