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362号原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9号。法定代表人:岳大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云鹏,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148号。负责人:李宁,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桂勇、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