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泌执裁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郭军强3人与郭永生17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强,郭永禄,宋桂兰,郭永生,郭小毛,郭国道,郭延庭,郭随安,张晓峰,张晓伟,张喜,张运典,张立新,张成群,侯平建,张四军,蔡清德,崔付运,崔允魁,崔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泌执裁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强,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郭永禄,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桂兰,女,1942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永生,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郭小毛,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郭国道,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郭延庭,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郭随安,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晓伟,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喜,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运典,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成群,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侯平建,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四军,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蔡清德,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崔付运,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崔允魁,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崔根山,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军强3人与被执行人郭永生17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泌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郭永生等17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平建、张四军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平建、张四军的银行存款每人11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孙全香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