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统海与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统海,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67-1号申请人:石统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善明,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被申请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申请人石统海与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统海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善明、齐河县晏城镇村庄村委会、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