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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任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若斐审判员  李怀元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