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渭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渭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1)第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宇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受文林路丽多超市老板周某某夫妇之托,找到罗某某,并通过罗某某找到邱某某等人,让其设法使隔壁正在施工的另一超市停工。2011年1月6日,因嫌罗某某等人没有把事办成,使自己拿不到周某某原先答应的好处费,陈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子,与罗某某、邢某、衡某某三人在毕塬路一饭店见面。在吃饭的过程中,陈某某亮出刀子,并威胁罗某某,得拿钱来,才能把自己洗清。罗某某被迫答应拿出二万八千元钱来了结此事。当天下午,陈某某与邢某、衡某某一直跟随罗某某,要其筹钱。罗某某先后被迫向两位朋友借钱,最终由其朋友郭某交给陈某某五千元钱,并答应很快将剩余的钱交给他,陈某某才将罗某某放走。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以胁迫的手段,使被害人罗某某被迫交给其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他没有当场亮出刀子,收取罗某某5000元属实,但他没有逼罗某某要钱,其中1000元钱是从邢某手中拿的,现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受文林路丽多超市老板周某某夫妇之托,找到罗某某,并通过罗某某找到邱某某等人,让其设法使隔壁正在施工的另一超市停工。2011年1月6日,因嫌罗某某等人没有把事办成,使自己拿不到周某某原先答应的好处费,陈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子,与罗某某、邢某、衡某某三人在毕塬路一饭店见面。在吃饭的过程中,陈某某亮出刀子,并威胁罗某某,得拿钱来,才能把自己洗清。罗某某被迫答应拿出二万八千元钱来了结此事。当天下午,陈某某与邢某、衡某某一直跟随罗某某,要其筹钱。罗某某先后被迫向两位朋友借钱,最终由其朋友郭某交给陈某某五千元钱,并答应很快将剩余的钱交给他,陈某某才将罗某某放走。又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收到5000元现金后,分给邢某、衡某某人民币各300元,剩余现金已还债、挥霍。2011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邢某、衡某某处分别扣押现金300元,并于2011年1月18日返还于被害人罗某某。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3、证人衡某某、邢某、郭某、包某、周某某、王某的证言,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86年10月21日,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扣押物品清单两张,证实2011年1月10日从衡某某、邢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300元,已于2011年1月18日发还于罗某某。6、砍刀照片,证实陈某某作案时携带的刀子。7、郭某银行卡及透支卡交易记录,证实郭某取款情况。8、被告人陈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强索被害人罗某某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娟人民陪审员 郝淑芹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