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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又于2011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智审 判 员  张仲屏代理审判员  刘 琪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