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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易云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会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云会,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农民。2011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云会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云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易云会租赁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村一民房经营美容美发店。2011年1月10日23时许,易云会与冀某在该店卖淫嫖娼,并收取嫖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易会云多次容留卖淫女邓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邓某、冀某、郭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云会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云会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文盲、法盲,家境贫寒的辩护意见,与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易云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云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