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敬某,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敬凤云(系原告妹妹),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本区。被告:王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敬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凯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