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孙炘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炘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27号申请人:孙炘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GH0320013439号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1年2月28日,收款人:俞桔,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孙炘,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炘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建 平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