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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刁守福与李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刁守福;李铁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刁守福,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李铁根,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守福与被告李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玉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