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刁守福与李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刁守福;李铁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刁守福,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李铁根,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守福与被告李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玉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