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范芳芳与范芳雄、范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芳芳,范芳雄,范志勇,莫观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54号原告范芳芳,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范芳雄,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范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莫观洪,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芳芳诉被告范芳雄、范志勇、莫观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芳芳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范芳雄、范志勇、莫观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芳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范芳雄、范志勇、莫观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芳芳撤回对范芳雄、范志勇、莫观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47元,由原告范芳芳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汝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