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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于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