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于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