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郭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张玉萍,女,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住永吉县。被告郭龙,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萍与被告郭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