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爱珍与许家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珍,许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马爱珍,农民。被执行人:许家全,农民,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66号马爱珍与许家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爱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家全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爱珍执行款88565.16元,还需缴纳本案诉讼费1010元、申请执行费1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