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武允坤与朱学玲、蚌埠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允坤,朱学玲,蚌埠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武允坤,男,193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建管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玲,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允坤诉被告朱学玲、蚌埠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允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允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