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芳与被告宋修维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芳;宋修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787号 原告于芳 委托代理人周磊,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宋修维 委托代理人宋述莲,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芳与被告宋修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丛明霞 审判员 刘晓娟 审判员 严向荣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日 书记员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