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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青山与唐永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青山,唐永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975号原告唐青山,男,193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金山,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亭,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青山与被告唐永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青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青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青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唐青山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