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宫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易某甲、易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易某甲,易某乙,田某,易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维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甲。被告易某乙(又名易后羊)。被告田某。被告易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田某、易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30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