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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赵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传勤、刘玉平与杨如云、杨允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勤,刘玉平,杨如云,杨允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赵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刘传勤,男,汉族,齐河县人。原告:刘玉平,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杨如云,女,齐河县人。被告:杨允田,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勤、刘玉平与被告杨如云、杨允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解决,不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勤、刘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传勤、刘玉平负担。审判员  杨克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