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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海;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永海。委托代理人:梅学兵。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方。委托代理人:金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海诉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