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碧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碧碧,叶加良,林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2号申请执行人吴碧碧。被执行人叶加良。被执行人林娇美��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碧碧与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碧碧10万元,双方于2011年5月4日就尚欠的70万货款达成和解协议:即2011年8月31日之前付10万元,2012年2月28日之前付15万元,2012年8月31日之前付15万元,2013年2月28日之前付15万元,2013年8月31日之前付15万元。如叶加良、林娇美任何一期未按时按约付款,则吴碧碧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叶加良、林娇美一次性付清余欠款项。因分期支付时间比较长,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尚欠的70万元执行款予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号案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任何一期未按时按约付款,则申请执行人吴碧碧有权要求叶加良、林娇美一次性付清余欠款项,并可以向本院申��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