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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碧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碧碧,叶加良,林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2号申请执行人吴碧碧。被执行人叶加良。被执行人林娇美��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碧碧与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碧碧10万元,双方于2011年5月4日就尚欠的70万货款达成和解协议:即2011年8月31日之前付10万元,2012年2月28日之前付15万元,2012年8月31日之前付15万元,2013年2月28日之前付15万元,2013年8月31日之前付15万元。如叶加良、林娇美任何一期未按时按约付款,则吴碧碧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叶加良、林娇美一次性付清余欠款项。因分期支付时间比较长,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尚欠的70万元执行款予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1)温乐执民字第1191号案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叶加良、林娇美任何一期未按时按约付款,则申请执行人吴碧碧有权要求叶加良、林娇美一次性付清余欠款项,并可以向本院申��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